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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停车难是城市病,占车位的现象让有车位的业主屡屡陷入“有位不能停”的窘境。近期,某市一业主林某的私家车位被陈某长时间占用,由于长时间联系不上陈某,林某一气之下,直接雇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并称“这破车我也赔得起”。林某用“率性而为”的解决方式,为自己出了气,得到了不少看客的共鸣。然而,林某及叉车司机却被相关部门处理。该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私有车位是私产,跟房屋性质一样,为何对待强占车位之人与擅闯或强占个人房屋之人的惩罚措施有别?二是车位被占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占车位的人为什么基本没受到什么处罚?三是希望法律人士给出建议,当车位被占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对林某的言行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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