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材料二:土地改革时,浙江省嘉兴镇东乡农民高彩官和家人一起看领到的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