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华美学的中心线索与核心观点是“中和之美”。《中庸》云:“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段论还揭示了“中和之美”的最主要的内涵。“中和”的基本意义为含蓄而适当,其地位是“天下之大本”与“天下之达道”,即为天地万物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运行规律。这也是中国古代文化之根本规律。“致中和”的最终目的是“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国文化讲求天地阴阳各在其位,从而阴阳交感、风调雨顺,万物繁茂。这是中国文化观念中“天人之和”“阴阳相生”等的理论关怀。
与中国文化不同,西方文化的源头古代希腊,是以经商与航海为生存方式,与这种生存方式相应的几何哲学与数理哲学等成为其最基本的哲学原则,追求“形式和谐比例对称”的“和谐之美”成为其根本的美学原则。朱光潜指出,“在早期希腊,思想家们首先关心的是美的客观现实基础。毕达哥拉斯派把美看成在数量比例上所见出的和谐,而和谐则起于对立的统一。从数量比例观点出发,他们找出了一些美的形式因素,如完整、比例对称、节奏等。”中国古代的“中和之美”,是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观念的体现。中国文化追求人的德行修养达到“天人合一”的“天地境界”。中国古代“中和之美”的这种沟通天人的功能,与西方美学沟通感性与理性的功能是迥然不同的。中国古代的“中和之美”观念,客观上包含着“太极”思维和阴阳相生的观念。它不同于西方古代、现代哲学与美学的一切主客二分甚至是一分为二的思维模式,而是体现出一种相依相融的古典形态的现象学“间性”思维与“有机性”思维,特别适合于促进审美与艺术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摘编自曾繁仁《礼乐教化与中和之美》)
材料二:
中国古代以和谐为美早已成为时尚,文艺也追求和谐美,不仅内容和谐、形式和谐、内容与形式的和谐,而且还需要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文艺的和谐就是为了调节人类的和谐。中和就是调节和谐的根本措施和原则,也是和谐美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从《尚书》强调“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开始,就奠定了中和之美的和谐说基础,说明了文艺和谐美和人类和谐美的关系。因此,文艺不仅追求外在的韵律、语言、结构、体裁、表现手法上的和谐美,更重要的是追求文艺生命节律的内在和谐美。如中国古典戏剧的大团圆结局,就不仅是由于结构上的需要,从而使情节完整,人物命运有所终结的一种形式上的和谐美,更重要的是以中和之美为原则,调节人类感情矛盾冲突,使人的生命节律趋于和谐,从而在感情上获得一种更为需要的和谐美的必要手段。中和之美在大团圆结局中获得最彻底的表现。当然,不独戏剧,而且诗、词、小说、散文也体现出这种大团圆的中和之美,体现出创作心态和欣赏心态的一种民族共同文化心理趋同的追求。显而易见,这是吻合《八佾》中指出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原则的,以大团圆来调节人们的感情和心态,使之趋向中和之美。
(摘编自张利群《中和之美模式辨析》)
材料三:
“中和之美”,要求艺术做到有刚有柔,刚柔相济。“刚柔相济”的艺术要求,是和我国古代的阴阳说相联系的。古人认为,世界就是阴阳的对立统一体,宇宙规律就是阴阳的推移运动。而“刚柔”实质上也就是“阴阳”。虽然优秀的艺术作品各不一样,有的偏于阳刚,有的偏于阴柔,但都是阳刚和阴柔的对立统一,阳刚中有阴柔,阴柔中有阳刚,互生互济,而绝不是单一的。中国艺术史的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由于以中和为艺术标准,要求做到美善相乐、刚柔相济,因此中国的很多优秀作品在艺术表现的内容和情感上都很有节制。如关汉卿的杂剧有喜剧,有悲剧。但他的喜剧和悲剧与西方纯喜剧、纯悲剧不同,往往喜剧中有悲剧的因素,悲剧中却又有喜剧的成分。这种喜剧因素和悲剧因素的互相渗透、融合,也让观众在发笑的同时引起严肃的思考。这就大大拓宽、加深了戏剧的表现面和力度。
“中和”作为中国古代艺术鉴赏的最高标准充满着辩证法,它要求艺术作品在美和善、刚和柔等方面都不能偏废,不能无所不用其极,而要彼此照顾、彼此制约、彼此生发。这对中国传统艺术的和谐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中和”既有辩证的一面,又有保守的一面。它强调的是平衡、统一,调和矛盾,这就有利于维护旧的事物,旧的同一。相对来说,它不十分强调对立、斗争,促使矛盾的转化,这就不利于产生新的事物,建立新的统一。因此“中和”的标准又常被用来反对激进的艺术家在作品中所表现的强烈的思想感情和在艺术上的创新与变革。
(摘编自顾建华《中国古代艺术鉴赏的最高标准一中和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