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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轨迹:房地产权属性的变化

材料一:新中国成立后,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5年,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对公共房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私有房产仍允许买卖,但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发给房产契证。

第二阶段:1956-1965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阶段。将私有制土地和房屋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逐渐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归城乡合作社统一管理,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第三阶段:1966-1978年,房地产权属登记全面停滞。

第四阶段:改革开放至今,依法建制、创新发展。1982年颁布《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重新开启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工作。近年来,相继制定和颁发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日趋规范化、法律化。

材料二:有关湖南省常德市房屋产权证明的一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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