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认为伦理学不是“幸福学”——德性和幸福不能等同。康德极力反对以人的快乐、幸福、功利等作为衡量与评价德性的标准与尺度,他认为快乐、幸福和道德是无涉的,人对幸福、快乐、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本性,但道德不是根源于人的本性, ① 。它的发出者是作为总体的人类社会,表达的是社会对个体的要求、规范与命令。这种要求、规范和命令,就其性质讲,维护的不是个体的利益, ② 。它不仅不必然地与个体的快乐、幸福、利益相一致, ③ 。当社会总体利益与个体的快乐、幸福、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道德维护的通常是社会利益。康德伦理学关注的不是感性存在的个体的快乐与幸福,而是作为总体的人类社会存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