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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和有时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于一体的。这一过程始于汉代,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深化。公元653年,《唐律》制定颁布,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道德习俗(礼)以实在法(法)的形式,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或者用另一位学者的话来说,实在法(法)作为自然法(礼)的具体化有道德规范的作用。

——摘编自莫里斯(美)布迪(美)《中华帝国的法律》

材料二:为了适应社会客观实际形势的发展需要,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首先,司法部宣布举行法官考试。第一试测国文和三民主义,第二试测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口试为最后的考试,注重测验应试者的政治态度。其次,司法部创办了“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目的是给司法人员灌输革命知识,而关于法律问题的讲座,则占很少时间。此外,司法部还整改了原来分设的审检机构:审判方面,在中央设大理院,在各省市设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检察方面,在中央设总检察厅,在地方设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等。但是改革很快就不了了之。 

——摘编自黄晓东《大革命时期的司法改革》

材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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