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潘某入职南京一家软件公司,不久后被委派到杭州出差5个多月,出差结束回南京后不久潘某便决定辞职,其向公司索要在职期间的加班费遭拒,遂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潘某在南京工作期间正常打卡的43个小时的加班费4700多元,驳回其要求支付出差期间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此判决的原因是( )
- A、出差期间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不易量化,举证困难
- B、索要出差加班费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 C、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 D、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加班侵犯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