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监督举发)连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种社会结构因秦的统一和汉承秦制而长期延续。国家积极推动改造乡里社会秩序,重视依法治民、以德化民。察举制推行使得乡里民众注重自我人格完善,自觉保持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与乡里社会在政治层面和思想道德文化层面的成功对接。而当时土地买卖的相对自由,使财产集中加速,其中的部分“齐民"成为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乡里豪民。东汉末年,编户民不断向豪民屈从,甚至沦为了依附民,不少豪民以村屯坞堡的形式控制基层社会人口,乃至与国家相抗衡。
——摘编自卜宪群《秦汉乡里社会演变与国家治理的历史考察》
材料二:随着宋代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许多外姓人因租佃田地、迁居等各类原因而进入了同姓同宗的聚落,乡村社会关系演变为更为复杂的村落社会关系。因此,如何协调人与人之间更为复杂的关系?在理学影响下,宋代儒学发展出“士君子之生斯世,达则仁天下之民,未达则仁其乡里”的新境界,促使一部分士绅尝试构建基层社会,乡约应运而生。《吕氏乡约》通过“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确保达成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与习俗之间的空白,它携着大宋文化的厚重蕴藏,浸润了中华大地。
——摘编自陈少华《宋风流韵》
材料三:从1953年到1978年,我国城镇化率从13.3%提高到17.9%,工业化率则由19.8%提高到44.3%;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占比从46.9%增至72.2%,农业占比从53.1%降至27.8%;同期,在工业总产值中,轻工业占比从62.7%降至43.1%,重工业占比则从37.3%增至56.9%。
——郭旭红《新中国城乡关系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