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某购买了一套某小区一楼的房屋。随后,刘某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刘某将半封闭的铁艺栏杆阳台改造成全封闭式,只留出一扇门,并在阳台前的小区绿化带中修了一条小路通往主道路,以方便出入。该小区的物业认为刘某将阳台改门、占用绿化带改路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刘某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刘某恢复原状。刘某以父母年迈多病、方便出入等为理由,拒绝按物业的要求对绿化带及门进行整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