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清朝前期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主要通过救助机构实施。这些救助机构有综合性的如养济院、留养局;有针对某一弱势群体的,如育婴堂。养济院、育婴堂、普济堂为常设救助机构;留养局、粥厂为季节性的救助机构。养济院、粥厂、栖流所等由政府供给被救助者衣食。普济堂和育婴堂有些是民办的,但绝大多数是奉皇常之命设立的,被纳入政府资助、管理的范围。清代前期的社会教助几乎是以“养”为唯一方式,对被教助者的教助完全是免费的,以保证他们的生存为目的。
——摘编自刘悦城《清朝前期的社会弱势群体教助》
材料二 建国初期,弱势群体数量巨大,情况复杂。因此,毛泽东认为,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应遵循因类、因人而异的原则。救济失业人员:“推行积极的失业救济,救济失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救灾工作:“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不论是失业救济、灾民救济,都是极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围绕建国初期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个政治大局进行的。除政治、经济方面的救助措施外,还重视弱势群体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弱势群体主动、积极地融入到劳动自救和建设新社会的洪流中。党和政府还在全社会提倡平等相待、团结互助、扶弱济贫,反对社会歧视,让全社会都关心社会弱势群体,从而为弱势群体的救助和自救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从1950年7月至1952年9月的3年间,全国共安置救济失业人员上百万。灾民、贫民和流民也得到合理的救助与安置。
——摘编自杜俊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救济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