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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普鲁士公使李福斯乘坐军舰“羚羊号”停泊于大活口,准备进京与总理衙门接洽并递交国书,逗留期间发现了大沽口拦沙江外的三艘丹麦商船(时值普丹战争爆发),李福斯立即指示军舰追赶并扣押了三艘商船。按照国际法一般原则,交战国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缉拿敌国商船的,但无论是当时还是现代国际法都规定:不得在中立国领海行使这项权利。总理衙门大臣奕诉以《万国公法》的相关条规为依据,照会李福斯“在中国洋面,扣留别国之船,乃显系夺国之权”,李福斯最初以扣留商船之地属于公海范围、自己无全权处理此事为由,拒绝解决此事,但都被奕诉一一照例驳回,同时奕诉要求“另请真正有权之员前来”处理此事,最终迫使李福斯承认“咎在我国”,释放商船并赔偿1500元银洋。

——摘自况落华《大沽口船舶事件:晚清外交运用国际法的成功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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