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由】在现实生活中,因在一些餐厅、超市等场所跌伤、烫伤等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案件回顾 | 年过八旬的李老太在某超市购物时,由于挑选商品时过于专注,在经过杂粮、干货区域通道时,被堆放在通道附近的货框绊倒在地,造成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李老太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 |
法律纠纷 | 李老太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我身体伤害,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市认为:只要注意超市通道安全,你就不会受伤。现在你受伤了,所以,你没有注意超市通道安全。我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判决 | 被告超市在杂粮、干货区通道区域附近堆放货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通行安全。同时,被告超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但是原告李老太行走时也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判决被告超市承担80%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