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甲媒体委托张某为即将拍摄的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张某先用铅笔勾勒了三个人物概念图。后由甲媒体在原基础上进行再创作,重塑了三个人物形象,载明“人物设计:张某"。
2012年,张某与乙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并交割。乙公司向A省版权局成功申请三个人物概念图的作品登记,作者为张某,著作权人为乙公司。
2013年,甲媒体就重塑的三个人物形象图向B直辖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取得相应作品登记证书,作者为张某,著作权人为甲媒体。
2019年,甲媒体发现乙公司已把重塑的三个人物形象图,加载至某商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甲媒体认为乙公司构成侵权,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甲媒体诉乙公司侵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