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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阅读Ⅰ

材料一:

在美学范围内,“美”字的用法也很复杂。那么,美是什么呢?

许多美学家经常把美看成就是审美对象,一处风景,一件彩陶,这些都是具体的审美对象。审美对象的出现是需要人在欣赏时的一定条件的。朱光潜讲: “美是客观方面某些事物、性质和形态适合主观方面意识形态,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为一个完整形象的那种性质。”就是说人的主观情感、意识与对象结合起来,达到主客观在情感思想上的统一,才能产生美。霞光、彩虹、维纳斯、《清明上河图》,没有人欣赏,就失去了美的价值。西方近代美学家关于这方面讲的更多。他们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把美和审美对象看成一回事。

而审美对象是由人们的审美感受、审美态度所创造出来的。

诚然,作为客体的审美对象,是依赖于主体的作用才成为对象。没有审美态度,再美的艺术、风景也不能给你以审美愉快,不成其为审美对象。心境不佳,再好的作品似乎一点也不美。美作为审美对象,确乎离不开人的主观的意识状态。但是,光有主体的这些意识条件,没有对象所必须具有的客观性质行不行?为什么有的东西能成为审美对象,而有的就不能?这就是因为这些事物本身有某种客观的审美性质。可见,一个事物能不能成为审美对象,光有主观条件或以主观条件为决定因素还不行,总需要对象上的某些东西,即审美性质。即使艺术家可以在一般人看不到的美的地方发现美、创造美,甚至把现实丑变成艺术美,但是无论人的主观条件起多大作用,总还要有一定的客观根据或资料,而且其艺术作品又总和这种客观存在的某种审美素材相联系,即最终还是不能脱离客体一定的审美性质。所以,如果说“美”的第一种含义是指“审美对象”,那么第二种含义就是指“审美性质”。

问题是,审美对象之所以能出现或存在,还要有客观方面的条件,即审美性质的存在或潜在。那么,这些客观方面的条件、因素、性质等等,又是如何可能成为审美性质的呢?这也就是说,为什么某些形式规律,

为什么一定的比例、对称、和谐、秩序、多样统一、黄金分割等,就会具有审美性质呢?为什么它们能普遍必然地给予人们以审美愉快呢?亦即这些形式成为美的规律是如何可能的?

格式塔心理学派对此作出解释,由于外在世界与内在世界的“力”之间有一种结构上的相互对应,事物的形式结构与人的生理——心理结构在大脑中引起相同的电脉冲,所以外在对象和内在情感合拍一致,主客协调,从而,人在各种对称、比例……中,产生相互符合的知觉感受,便产生美感愉快。但事实上,动物也可以有这种同构反应。现在似乎只能从哲学上指出一点,即人的这种生物性的同构反应乃是人类生产劳动和其他生活实践的历史成果。只有把格式塔心理学的同构说建立在主体性实践哲学的基础上,使“同构对应”具有社会历史的内容和性质,才能进一步解释美和审美诸问题。审美性质之成为美,某些形式成为“美的规律”,实另有其根源和来由。

总括上面所讲,在美学范围内,“美”这个词也有好几种含义。所以要注意“美”这个词是在哪种含义上使用的。“美是什么”如果是问什么是美的事物,这基本是审美对象的问题。如果是问哪些客观性质、因素构成了对象、事物的美,这是审美性质问题。但如果要问这些审美性质是为何来的,美从根源上是如何产生的,这就是美的本质问题了。“美的本质”是指从根本上、根源上来追究美。只有从美的根源来探究美的本质,才是“美是什么”作为哲学问题的真正提出。

(摘编自李泽厚《美学四讲》)

材料二:

所谓“价值”都是由于物对于人的关系所发生出来的。比如说“善”是人从伦理学、经济学种种实用观点所定的价值。“美”本来是人从艺术观点所定的价值,但是美学家们因为不能寻出美的特殊价值所在,往往把它和“善”混为一事。

“善”的最浅近的意义是“用”。就广义说,美的嗜好是一种自然需要的满足,也还算是有用,也还是一种善。不过就狭义说,美并非实用生活所必需,与从实用观点所见到的“善”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许多人却把美看作一种从实用观点所见到的善。《席上谈》里有一段趣事。希腊举行美男子竞赛,苏格拉底说最美的男子应该是他自己,因为他的鼻孔阔大朝天,最便于嗅;他的嘴宽大,最便于饮食。这段故事对于美学有两重意义:第一,它显示一般人心中所以为美的大半是指有用的;第二,它也证明以实用标准定事物的美丑,实在不是一种精确的办法。

我们在讨论文艺与道德时,也提到许多人想把“美的”和“道德的”混为一事,我们的结论是这两种属性虽有时相关而却不容相混。“美”和“有用的”“道德的”各种“善”都有分别。

(摘编自朱光潜《文艺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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