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法国大革命后,形成了以自治市镇为基层单位的制度。国家允许市镇在自治范围内决定市镇事宜,甚至给予其政治实验的权力。地方分权改革后市镇自治权力加强……市长作为地方的实权人物领导地方自治,抵御着来自其他层级政府的干预。……法国市镇自治仅是市镇从其他层级政府的控制中摆脱出来,市镇作为整体相对于外界控制而言实现自治。但市镇内部治理中地方精英将民众排除在外,这种自治对民众来说依然是集权,只不过集权的主体由中央政府转变成地方精英。地方集权之恶远甚于中央集权,精英集权既阻碍中央的调控与监督,又阻碍地方民众的知情与参与。
——摘编自武贤芳《制度痼疾与认知偏差:法国治理困境研究》
材料二:晚清时期在西方观念的影响之下,许多城市市民开始参与到城市治理当中。在内忧外患之下,清政府被迫实行“新政”,在各省会城市设立谄议局,并颁发了《诺议局章程》和《议员选举章程》,部分社会阶层得以参与城市政治;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兴办城市自治机构,成为大众参与政治的一个重要环节。 1911年,各城市出现的公开性社团达600多个,这些团体组织各种活动,提高民众的政治觉悟和参与能力。此外,一些城市的社会人士开始创介民间市政组织,积极参与到城市市政治理中去,维持社会治安。
——摘编自顾强、章钊铭《从城市化到城市治理:晚清时期中国城市发展的历史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