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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中国古代不同朝代任官的规定部分

时期

规定

商周

国家机构以宗族血缘为纽带,把家族和国家,政治和伦理融合在一起,诸侯、卿、大夫的爵位都由子孙继承

西汉武帝

朝廷在任命地方行政长官时,逐步形成了官员回避本籍的惯例,即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不用本县和本部人

东汉桓帝

定“三互法”,“谓婚姻之家及两州(幽州和冀州)之人不得交互为官”,仅限于州牧和郡太守

魏晋

曹魏强调“唯才是举”,然立九品官人之法,选官多重家世荫资,不论行能,评定品第,取舍由私,“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唐朝

“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官”,“宰相子弟多居外职者”,朝中大臣子弟不得任御史和言谏官。《唐六典》规定:“凡同司联事,及勾检之官,皆不得注大功以上亲”

北宋

“官守乡邦,著令有禁”,在任期内不准在所辖境内“置买物业”

明朝

官员任用有资格限制和籍贯限制,吏员虽可升为官,但从1409年起便“禁吏员为御史”,“郡县守令一般不在本地任官”。之后,避籍的范围逐步延伸,北人南仕,南人北守,选人动涉数千里,即所谓“南北互选之法”

——摘编自唐梦诗《试论中国古代的任官回避制度》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就材料整体或其中任意一点,拟定一个具体论题,并予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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