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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文艺复兴与宗教分裂活动引发了大规模的宗教战争。海外扩张开拓了欧洲人的地理视野,也带来了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冉冉兴起的民族国家逐渐开始以最高形式的政治组织出现,改变了原有的西欧社会结构。日益明朗的“国界”意识、对土地性质的重新认识以及新君主们对世俗利益的强调,促使诸多学者不再偏执于世界国家的理想建构,而开始在“万民法”之外寻求一种适用于国家关系的“国际法”,通过建构相关规则制度,协调新兴国家间的权力分配。在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特别是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学者的构筑下,近代国际法应运而生已是理所当然的了。

 ——摘编自何佳馨、李明倩《法律文明史》 

材料二 (19世纪末)欧洲秩序崩始,战争依然是地位平等的主权国家的交战。与“正当敌人”进行的战争仍被视为合法的。传统欧洲国际法的战争罪仅仅是列入在战争过程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从《凡尔赛条约》开始,为了进一步约束德国式侵略战争,各国都想将侵略战争定为刑事犯罪,战争罪行化逐渐起步。战争罪作为国际罪行,法律必须精准定义其概念,并且对战争的合法性以及战争责任问题予以回应。

——摘自吕思嘉《战争的形与实:重思战争与国际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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