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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育有4名子女,夫妻二人过世后,大儿子李甲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屋。该遗嘱在落款“父亲遗书处签有“李某”的签字,在落款“代笔人”处签有“鲁某某”的签字,在落款“旁听人”处由小儿子李丁签字确认。对于这份遗嘱,子女李乙、李丙均不予认可,遂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①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李甲应是该房屋唯一合法继承人

②该遗嘱无效,李家四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

③李家子女可订立有效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④如协商不成,李甲可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权利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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