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大道之行也》)
【乙】
令既具,未布① , 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於②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③下令。於时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④也,不可施刑,刑⑤其傅⑥公子虔,黥⑦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节选自《<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八》)
【注释】①布:颁布,公布。②於:同“于”。③卒:终于。④嗣:继承。⑤刑:处罚。⑨傅:老师,⑦歇:即墨刑。用刀在面额上刺字,再涂以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