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伯去世时留下一套房产。为了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等7人将刘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诉称刘老伯生前未立遗嘱,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都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享其遗产。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房产由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本案中( )
①诉讼调解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②剩余房产份额,外甥、外甥女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继承问题
③房产由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属于代位继承
④朱女士在继承刘老伯房产前需要把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先析出
-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