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路桥公司因施工需要,急需1000吨钢材,于是该路桥公司同时向A市的八一钢厂和B市的蓝天钢厂发函,函电称:“急需1000吨中16mm的螺纹钢,如果音厂有,请速回函,我公司将派人前往商谈,“八一钢厂和蓝天钢厂收到信函后,先后回承都表示“有现货,愿以每吨3900元发货1000吨16mm的螺纹钢”。蓝天钢厂在回来的当天就给路桥公司发货1000吨螺纹钢。在这批钢材到达路桥公司之前,路桥公司得知A市的八一钢厂钢材质量更好,于是向A市的八一钢厂发函:“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0吨中16mm的螺纹钢,请速发货,运费我公司负责。”在发出此函电第二天,蓝天钢厂将1000吨螺纹钢送到路桥公司,遭到路桥公司拒收。蓝天钢厂不服,认为已和路桥公司签订合同,路桥公司拒收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中路桥公司的第一次发函、八一钢厂的回函、路桥公司的第二次发函分别属《民法典》有关合同订立中的什么行为?蓝天钢二和和路桥公司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