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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熙宁三年十二月颁布《畿县保甲条例》,每十户为一保,设保长;五十户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主、客户每户(后改为只有主户)二丁以上,一人任保丁,置备弓箭,进行训练,每大保每夜轮差五人“巡警”,并实行保内连坐法等。首先在开封地区实行,以后逐渐推行于全国,保丁“教艺既成,更胜正兵”,“马上事艺往往胜诸军”。保甲法除了维持地方治安外,还部分地代替军队,达到“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的目的。

——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材料二:清末,政府在中央设立专门的巡警部(后设民政部)、在各省设立巡警道或警务总局,专门负责警察队伍的创建与管理。警察按照等级对应享有相应的薪酬。对所辖警察的言行有详密的规范制约,并以《章程》的形式明文规定。地方的警务系统设立和维持的经费由中央向地方财政过渡。清末建立的近代警务制度有一定成绩,但所需经费也加剧了地方政府对民众的盘剥,加剧了国家与基层的直接冲突。

——摘编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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