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以保护绿孔雀为由的环境公益诉讼,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7年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判决建设方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此案胜诉的理由是( )
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环境破坏侵害情形并未真实发生
③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了必要证据
④本案行政机关提供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规
-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