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重大事件 |
1928年8月 | 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宣布实施“训政” |
1928年10月 | 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
1929年3月 | 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中华民国人民须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始得享受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对“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要由国民党“独负全责” |
1931年5月 | 国民党主持的国民会议通过《训政时期约法》,确认了国民党“三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