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张某(男)与冯某(女)通过网络相识相恋。自2018年开始,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先后生下一儿一女。2020年,冯某独自回广东老家,一直未与张某联系,一儿一女随张某生活。现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至少一人归其抚养且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本案的焦点在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两个孩子大部分时间由张某的父母照料,故孩子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原告父母及张某父母的家庭情况。张某父母年龄不到50岁,身体条件较好,均表示愿意照顾孙子、孙女。与原告父母相比,张某父母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相对更有利于抚养孩子。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在张某居住地生活,未曾分开,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不宜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共同生活的现状。
综合考虑上述张某及其父母的抚养能力、条件、意愿以及孩子的年龄、居住、教育、日常照顾所需等主客观因素,现阶段子女由张某抚养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遂依法判决非婚生子女由张某抚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