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四川省简阳市的侯某因患脑梗阻塞住院治疗,这期间由四名子女轮流照顾。出院后,其生活不能自理,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四名子女达成协议,载明侯某随长子生活,费用等由侯某名下资金置办,不足部分由长子一人承担,如老人去世后有剩余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等内容。11月22日,侯某因病情恶化去世,长子依照协议继承遗产。
2017年8月中旬,老人的其他三个子女提起诉讼,称他们在父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故诉请法院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同时称在母亲生前达成的放弃继承的协议,系继承开始之前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子女赡养老人既是美德,也是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的应尽义务。此案涉及伦理亲情,即便协议表述真实,但以放弃继承而不赡养或以继承遗产为目的赡养,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倡导和支持。继承法规定,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释法明理,从亲情、道德角度加以引导,让双方珍惜亲情,互作让步,最终达成和解。
和解结果:(不超过25个字)
推断理由:(不超过50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