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夫妇早些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苏某名下。苏某有四个子女,小儿子一家没有住房,一直与父母同住并悉心照顾二老。其他三个子女只每月给老人赡养费,较少探望。苏某夫妇在无人见证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将房子留给小儿子。老伴儿去世后,苏某和小儿子签订了一纸房屋买卖合同,象征性地约定房款为100元,并迅速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其他子女得知后,与父亲、弟弟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苏某可以全权处置房屋,但应在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下立遗嘱
- B、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小儿子已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 C、口头遗嘱无效,房子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四个子女平分
- D、小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