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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原告张某申请的“一种治疗颅脑外伤及其综合症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2017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复方赖氨酸颗粒”的质量标准及使用说明书,该标准系张某以其专利技术方案提供。2022年,张某发现被告李某生产、销售“贝智高”复方赖氨酸颗粒,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李某提起上诉称,使用张某专利是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张某自愿、主动将专利提供给国家,使专利配方成为国家标准向社会公布,视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药品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于药品的特殊性,药品发明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必须通过规定的程序将药品专利技术转化成国家药品标准后才取得合法生产权;张某将专利技术纳为国家药品标准发布,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规定和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张某在申请发明专利并将专利技术转化成国家药品标准过程中,已将其专利技术公开公布,但原告公开专利技术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恰恰相反,专利权人正是通过这种对专利技术的公开换取对专利技术垄断性的权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两次审理的法律依据及其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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