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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国理念上,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非常注重教化的作用。儒家经典有云: “为政 以德, 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以此为目的, 为政者必须是深谙儒家伦理道德且身 体力行者。正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换言之,任用大量儒家知识分子 是实行儒家治国理念的前提和保证。在立国前后忙于征战的阶段, 辽、夏、金所任用的儒学 人才是通过扣留使者、招降纳叛、主动投靠等方式获得的。为满足对儒学人才的大量需求, 在政权稳固之后,也只有仿效中原王朝推行科举制度了。金朝在其第二任皇帝太宗时期就已 经开始实行科举取士了。《金史》记载:到了“世宗、章宗之世,儒风丕变,庠序日盛,士 由科第位至宰辅者接踵”。儒家知识分子在金朝社会的繁荣发展中起到了很大作用,辽朝和 西夏也都实行了科举制度。

深受儒学熏陶的官吏们是儒家治国理念的贯彻实施者, 而最高统治者皇帝, 是治国理念 的决策者。辽朝“为政以德”的例子很多。在建立辽朝之前, 契丹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还是 类似奴隶制的部落联盟。与此相应,直到辽代初期还在实行严刑峻法,带有明显的奴隶制法 律特征。到了辽代中期, 随着吸收汉文化的深入, 景宗和圣宗针对辽初的“重法”,开始主 张“慎刑”“宽法律”。例如, 原来契丹习惯法允许主人对奴隶随意处置。统和二十四年辽 圣宗下令: “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重熙元年辽兴宗又下令:“奴 婢犯逃,若盗其主物, 主无得擅黥其面”。这些法律条文的修订有利于改善奴隶的待遇,是 辽代法律汉化的结果。在西夏, 其法律的儒化倾向也很类似。

金朝皇帝大都儒学修养较高,其中贯彻儒家治国理念最为突出者, 当属史称“小尧舜” 的金世宗。金世宗主张“为政以德”“宽仁”治国。大定四年,尚书省上奏, “大兴民男子 李十、妇人杨仙哥并以乱言当斩”。世宗皇帝批复说, “愚民不识典法, 有司亦未尝叮咛告 诫, 岂可遽加极刑”,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以减死论”。他还曾下诏给有司: “朕惟人命至 重, 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 自今可令至八十贯者处死”,提高死刑的量刑标准以示 对人命的看重。但是,世宗也并非一味“宽仁”。他还曾说过:“夫朝廷之政, 太宽则人不 知惧,太猛则小玷亦将不免于罪,惟当用中典耳”;又说: “帝王之政,故以宽慈为德。然 如梁武帝专务宽慈, 以至纲纪大坏。朕常思之,赏罚不滥,即是宽政也,余复何为。”因此, 金世宗主张的是治国执法宽猛相济, 而这正符合儒家“德主刑辅”的理念。为了贯彻儒家的 “礼治”主张, 金朝在法律上也很注意维护儒家的伦理道德。大定二十三年,“尚书省奏, 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祐殴杀。祐法当死, 以祐父母年俱七十余, 家无侍丁, 上请。上 曰: ‘范德与祐父母年相若, 自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其论如法。’”而世 宗皇帝以刘祐不能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为由坚持依法判刘祐死罪。这显然是出于对儒 家伦理的维护。鉴于熙宗、海陵王都是死于政变, 世宗也很注意宣扬儒家的忠孝观念。他多 次告诫皇太子及亲王等: “人之行, 莫大于孝悌”。世宗还下令颁行用女真文翻译的儒家经 典。

(节选自李玉君《儒学与北方民族政权的治国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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