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分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判行为时,得以动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可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第十八条:在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第二十一条:在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百官。第二十三条:在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第四十九条: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中华民国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