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王昌龄《出塞》(其一),之所以引起争议,就是因为它的后面两句,把豪情直截了当地抒发出来了。意境艺术最忌直接抒发,一旦直接抒发出来,把话说明了,意境就消解了,或者转化为另一种境界了。这是我国古典诗歌的另一种艺术境界,至今我国的诗学还没有给它一个命名,使之成为一种范畴,它不以意境的含蓄隽永、不着一字尽得风流为特点,它的特点不是意境式的温情,而是激情,其想象如天马行空,不可羁勒。关键在于其直接抒发的情感与理性拉开了距离,17世纪的诗话家将之总结为“无理而妙”。
中国诗中直接抒发的杰作也比比皆是。但是,直接抒发容易流于直白,也就是流于“议论”。王昌龄“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之所以引起争议,就是因为其多少有点抽象。但是,并不是所有类似议论的诗句都是命中注定流于抽象的,如李白的“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又如白居易的“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等等。我国古典诗话曾经把这个问题提到理论上来总结,最早是清代贺裳在《载酒园诗话》卷一中说:“诗又有以无理而妙者,如李益‘早知潮有信,嫁与弄潮儿’,此可以理求乎?然自是为语。至如义山‘八骏日行三万里,穆王何事不重来’(李商隐《瑶池》),则又无理之理,要进一层。总之诗不可执一而论。”这里说的“无理而妙”,“理”是与人情对立的,与一般的物理、事理之“理”有根本的不同,主要是与情相对立的“实用理性”。
明代钟惺、谭元春读奉益《江南词》中的“嫁得瞿塘贾,朝朝误妾期。早知潮有信,嫁与弄潮儿”,以为其好处是“荒唐之想,写怨情却真切”,“翻得奇,又是至理”,就隐约提出了理论上的“情”与“理”的关系:于情“真切”,乃为“至理”,但又是“荒唐”之想;“无理而妙”,超越通常的“理”,才是“妙语”,结论是“无理之理”。从一方面来看,是“荒唐”的,是“无理”的;从另一方面来看,又是有理的,不但有理,而且是“妙理”,很生动。关键是这里的“理”是唐诗的“理”,和宋人诗话所谓“理”不是一回事。宋人的理是抽象教条之理,而这里的“理”是人情,和一般的理性不同。它不是直接的“理”,而是一种间接的“理”。间接是通过一种什么东西达到理的呢?徐增在《而庵说唐诗》中说:“此诗只作得一个‘信’字……要知此不是悔嫁瞿塘贾,也不是悔不嫁弄潮儿,是恨‘朝朝误妾期’耳。”意为不是真正要嫁给船夫,而是表达一个“恨”字,恨什么呢?无“信”,就是没有一个准确的期限,造成了“朝朝误妾期”。这就是说,这里讲的并不完全是“理”,而是一种“情”。从“情”来说,这个“恨”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这不是通常的理,可以说是“情理”。其境界不是一般的“意境”,而是“情理境”。
(摘编自孙绍振《意境的“情景交融”和直接抒情的“无理而妙”》)
材料二:
在中国文论史上,清代词论家贺裳总结前人创作经验,提出了“无理而妙”的理论。贺裳而后,对“无理而妙”的论述很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这些论述多囿于典型范例的罗列与介绍,缺乏从理论的高度俯瞰其审美内蕴,仍然局限于贺裳所论及的中国古典诗词范围。事实上,“无理而妙”概括了一个较为普遍的文艺美学规律,它既见诸诗词,也存在于小说、戏剧、绘画、雕塑等艺术部类。
文学艺术的情感逻辑是“无理而妙”的摇篮。情感是审美心理的重要特征,它贯穿于文学活动之中。文学不仅再现现实,而且也表现主体情感。有时,作家要表现出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情感,这种情感密度大,浓重而强烈,常取反常的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创作主体要遵循情感逻辑,就不得不违反生活逻辑。形神兼备固然是好,但二者若不可得兼,则弃形似而取神似,虽无理却有情。在接受主体一方,由于情感逻辑压倒了生活逻辑,感情的满足压倒了对“无理”的排斥,从而与创作主体和文学作品形成一种默契。贺裳论“无理而妙”时所举二例,看似无情情更切,看似无理实有理,深刻地揭示了闺中少妇情到深处人孤独,由爱而生恨的内心情感世界。又如《牡丹亭》中杜丽娘因梦而死,又因爱情感召死而复生;卡夫卡的《变形记》写人变成大甲虫等等,都是“无理而妙”的典型例子。
“无理”并不是胡编乱造,它是基于生活真实,并加以想象虚构而成的。透过它表层的无理性,往往可以发现它蕴含着深层的更为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无理”就是有理,“无理”比有理更为合理,“无理而妙”是艺术创造的极致,艺术的辩证法就是如此。
(摘编自周然毅《“无理而妙”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