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
议会通过《权利法案》,同年国王和女王共同签署生效
1694年
议会通过《三年法案》规定议会至少三年召开一次,每届议会不得超过三年。
1701年
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以后英国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非经议会两院奏请,国王不得免除终身任职法官职务;国家一切法律非经议会通过,均属无效。
1707年
议会通过《任职法案》,规定凡议员得到国王任命或从国王处领薪,就失去了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