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日本江户时代没有严格的户籍制度,幕府和诸藩按照“士农工商”建立分门别类的人口登记簿。明治维新开始后,京都和东京率先建立了户籍制度。1871年,明治政府颁布《户籍法》,以居住地为原则编制户籍,规定把七、八个村编成一个区,作为户籍管理单位。各区设置户长和副户长管理区内户籍,并制作户籍副本上交地方官,再上报府厅、县厅,最后上交中央。《户籍法》把居住在同一地的家族全体成员作为一“户”,规定户主为家族之长,并由嫡长子继承,负责向户长报告家族所有成员的个人信息。家族成员的入籍、除籍、转籍等也均需由户主申报。1898年,《明治民法》进一步提高了户主的权力。1914年,又以简化户籍登记手续为由,废除了与家族成员个人权利直接相关的身份登记簿制度。
——据王鹏飞《近代日本户籍制度的建立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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