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大体上说来,血缘社会是稳定的,缺乏变动;变动得大的社会,也就不易成为血缘社会。缺乏变动的文化里,长幼之间发生了社会的差次,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和权力。这是血缘社会的基础。血缘所决定的社会地位不容个人选择。父死子继:农人之子恒为农,商人之子恒为商——那是职业的血缘继替;贵人之子依旧贵——那是身份的血缘继替;富人之子依旧富——那是财富的血缘继替。
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生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因缘固定了。生,也就是血,决定了他的地。地域上的靠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区位是社会化了的空间。我们在方向上分出尊卑:左尊于右,南尊于北,这是血缘的坐标。空间本身是混然的,但是我们却用了血缘的坐标把空间划分了方向和位置。
在人口不流动的社会中,自足自给的乡土社会的人口是不需要流动的,家族这社群包含着地域的涵义。但是人究竟不是植物,还是要流动的。乡土社会中无法避免的是“细胞分裂”的过程,一个人口在繁殖中的血缘社群,繁殖到一定程度,他们不能在一定地域上集居了,这分裂出来的部分到别的地方去找耕地。
很多离开老家漂流到别地方去的并不能象种子落入土中一般长成新村落,他们只能在其他已经形成的社区中设法插进去。如果这些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能结成一个地方社群,他们之间的联系可以是纯粹的地缘,而不是血缘了。这样血缘和地缘才能分离。
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这并不是说这种社会不发生交易,而是说他们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是相互馈赠的方式。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份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当场算清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他社会关系的。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的。
地缘是从商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契约是指陌生人中所作的约定。在订定契约时,各人有选择的自由,在契约进行中,一方面有信用,一方面有法律。法律需要一个同意的权力去支持。契约的完成是权利义务的清算,须要精密的计算,确当的单位,可靠的媒介。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性,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血缘和地缘》)
材料二:
中国古代以宗法血缘为基础,实现家国同构。上自皇帝下到黎民百姓,都依照血缘关系确立等级尊卑,并在此基础上亲亲尊尊,进而形成了古代基层社会的长老与绅治、乡里制度、乡约模式等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
中国古代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人口流动规模十分有限。在一定区域内,往往由固定的家族形成自然村落,这就为血缘和地缘在基层的连接提供了条件。通过血缘与地缘的连接,宗族治理与地方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在乡村社会形成一套自我管理与民间秩序自我维护的机制。
这种基层社会自我管理,尽管在形式上皇权不下县,实际上国家政权,通过基层组织和地方中间力量,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保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样一种稳定的基层社会结构,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连接往往借助宗族、长老、乡绅这些介于官民之间的中间力量,他们通过与官方合作,或独立办理基层行政事务,或充当地方领袖的角色,在古代社会长期得以延续。
中国历代都有基层组织,如不同时期的乡里、保甲、村社等。尽管这些基层组织不属于行政区划的范畴,但它们在地方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秦汉的乡里组织为例,在县一级分成若干乡,乡下设里,里下为什伍组织,整编基层百姓进行组织管理。乡的长官为有秩和啬夫,负责赋税征收、民政管理、纠纷诉讼等事务处理;乡里还设有三老,掌管教化,以礼制劝民向善。此外还设有乡佐和游徼,分别负责赋税和治安工作;里设里正、里典,主要负责里中事务,按规定掌管百家;再往下的什、伍分别以十家或五家为单位,设什伍长一人,什伍组织内部相互监督,实行连坐。
这样以地缘为基础的基层组织模式,将分散的小农纳入国家的控制系统中来,不仅稳定了基层社会秩序,还有助于中央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因此,此后历代的基层社会,大致都采取了这一模式,在古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摘编自钱杭《血缘和地缘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