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日,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也,扶杖而救之,非所 以欲垢父也。 ……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 (宋)李昉《太平御览 · 第六卷》
材料二: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 须而成者也。
—— 《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