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徐州市某小区的梁某夫妻因不满物业公司对小区垃圾站的设置,直接将垃圾丢放在单元门口原有垃圾桶的空地上。同小区业主李某看到后劝阻未果,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李某之子李某华得知后,在该楼栋业主微信群内发布“老人发现该单元邻居在单元门口乱扔垃圾,上前劝阻未果,邻居态度变横辱骂老人,并丢弃垃圾后回家”的文字内容,梁某夫妻因此与李某华在微信群内发生争执。后梁某夫妻以李某华侵害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结合材料,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法院是否应支持梁某夫娄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