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勿听而弃告者市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税的一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受赇(贿赂)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赃为盗;吏各循行其部中,有疾病色者收食,寒者段(假)衣,传诣其县。 ——摘自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二年律令》 | (惠帝)四年春三月,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免除其徭役)。(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三月诏: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文帝诏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刑法志》: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美好矣。 ——摘编白《汉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