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权利(按现代义的“rights”)一词在西方是近代以后,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出现的。 中国古代没有权利的现代解,但就“得到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利益”而言,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 也是存在的,正如罗马法中没有权利一词,但古罗马人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可以在罗马法 中表现出来。只不过,权利(现代义)在古代中华法系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司马迁历数各国各地、各行各业、各式各样追逐权利的情况后总结道:“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 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司马迁还说:“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 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变化有概,故足术也。”其中 的“用文持之”的一种学术解释就是“用法律政令等文字方式维持下去”。
——摘编自方宇军《中国历史上的权利》
材料二
近代以降,民权一直被看作解决中国问题,打开中国枷锁的扣结。梁启超说:“君权日益 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政弱之根源”"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故言爱国必自兴民 权始”。孙中山创立了系统的民权理论,认为政治革命的根本是“民权主义”。新文化运动 后,民权观念日益强化,权利被当作一种新道德,人们甚至用道德的种种属性来评判权利。 但是,20世纪中国权利生长的“另一方面”是关于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总是处在矛 盾和反复之中”,难以落实。百年以来,国内民权研究主要有三种路径: 一是传统文化中心主义,主张“天不变道亦不变”,对西方理论完全排斥;二是西方中心主义,主张“全盘西化”,对 西方的东西照抄照搬;三是文化改良主义,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摘编自余少祥《中国本土主义的权利理论建构——评夏勇〈中国民权哲学>》
材料三
在现代国家,人们一般具有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公法权利指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 的基本权利”。国家在公法权利实现中负有责任。以社会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 为例:由于权利主体难以通过自由谈判、公平竞争和自我奋斗去实现,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日本学者大须贺明认为,社会权是与福利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为此国家要积极干 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说,现代契约法已发生了“有重大意义的、富有戏剧性”的变化,这种变化正是某些权利从私法权利上升为公法权利的过 程,也是国家在私人领域积极作为的体现。
——摘编自余少祥《中国本土主义的权利理论建构——评夏勇<中国民权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