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27年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依据孙中山遗训,确定以县为自治单位,立法院制定《县组织法》《县组织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市组织法》《乡镇自治施行法》《县参议会组织法》及《县参议会选举法》等。对于自治事务,定有户口调查、土地调查等21项。内政部根据立法院有关规定拟定《训政时期完成县自治实施方案分年进行程次表》,由行政院颁布,期于6年内,于1935年完成所定各项自治事业。自治空气一时弥漫全国。
——摘编自王建朗,黄克武主编《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
材料二 《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 年2月,政务院通过了《民族区城自治实施钢要》(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的特点而制定的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实施办法)。到1952 年6月,已建立民族自治区130个。
——摘编自庞松《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