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汉书·元帝纪》载,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简《二年律令·告律》载,“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其告者市”。
西晋《泰始律》载,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唐朝《名例律》中具体罗列了种种不孝行为:“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据相关资料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