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法兰西王国初期,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国北方主要通行日耳曼习惯法,南方主要通行罗马法。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主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由于法典的颁布程序烦琐,同时议员们在某些问题上有较大争议而被否决。1802年,拿破仑修改法令通过程序,民法典以单行法规的形式获得通过。19世纪末以来,法国对民法典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法典中的一些条文,甚至整个章节都被废除而代之以新的条款。此外,在法典之外,还颁布了大量民事单行法规,以弥补法典的不足。
——捕编自刘艺工《法国民法的历史变迁》
材料二 中国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898年康有为的《上清帝第六书》,指出列强攫取我国领事裁判权,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建议仿照西法,创定民法,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定律例。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社会生活尚处在变动之中,我国采取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进程加快。
——摘编自孙宪忠《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