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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治]

材料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和第三次会议都曾对1978年宪法进行过局部修改,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设置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并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宪法有多个条款涉及精神文明建设问题。精神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早就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譬如,刘海年指出:“精神文明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治国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保障。它们总的目标是把我国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摘编自周刚志《中国文化法治七十年回眸》

材料二  1982年4月,在中央政治局讨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会议上,邓小平明确提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随后,党的十二大报告正式提出“两手抓”的方针,报告指出: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时期,从思想上到行动上一定要坚持两手,一手是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另一手是坚决打击经济领域和政治文化领域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活动。邓小平在1985年10月和1986年3月会见外宾接见外国记者采访时指出,精神文明建设一靠教育二靠法律。教育引导,法律保障;教育是事前预防,法律是事后补救;加强教育以提高素质,运用法律以增强意识。

——摘编自付翠英《论邓小平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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