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十一条
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
第十二条
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