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文件 | 政策内容 |
1934年 4月 | 《财政部致关 务署训令》 | 以银条、银块、银锭及其他可供铸币之银类运送出口者,除中央造币厂厂条外,征税2.25%。银本位币净征7.75%,大条宝银及其他银类10%。 |
1934年 9月 | 《财政部呈行 政院报告》 | 取缔标金外汇投机,改以中央银行所开之关金行市为结价标准。 |
1934年 10月 | 《财政部呈行 政院报告》 | 中央、中国和交通银行成立外汇平市委员会,委员会委托中央银行买卖外汇与生金银。 |
1935年 2月 | 《奖励外银输 入办法》 | 凡由国外输入现银,需向海关登记,将来复出口时,准其免纳正附各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