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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该不该讲道德?

卢周来

①加里·贝克尔,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奖得主。贝克尔的一个著名看法是那些敢于违法的人,都是精心算计过,他们认为违法被发现的概率较低,可能被惩戒所造成的损失低于其从违法中所得,所以才会违法。因此,预防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个人犯罪的成本,使他们不敢犯罪。

②美国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同样是诺奖得主的阿克尔洛夫却对此持批评态度。他认为,在贝克尔以及他所建构的行为经济学理论中,没能给“名誉以及羞耻感”这样的道德留下任何空间。因此,阿克尔洛夫认为贝克尔的理论是值得质疑的。

③以违章停车为例。按照贝克尔自己的理论,要遏止违法停车,警察必须能够发现所有违章,而且对违章停车的处罚必须特别高,高到连贝克尔这样的高收入者都无法接受。但这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各国对于违章停车的处罚力度都是有限的,而且警力分布的情况也不可能发现所有违章停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家都是贝克尔这样的想法——我交得起罚款,而且准备在警察一旦发现的情况下就交罚款——那么,违章停车现象将一发不可收拾,整个交通秩序也将荡然无存!

④其实,关于经济学该不该讲道德,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我们知道,现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当年的身份是伦理学教授,不仅创作了《国富论》,同时还着有《道德情操论》,而且他本人对《道德情操论》的重视程度盖过前者。为此,经济思想史有所谓的“斯密悖论”之说。然而,主流经济学后来继承的,是斯密关于“人性自利”的说法,并将其发展成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说。在这一假说之下,现实中的人在做经济决策时,只有满足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没有道德上的考虑。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框架,就建立在这一简单的人性假说之上,

⑤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新古典经济学最为得势之时,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说,一度得到生物学界强有力的支持,这就是1976年英国学者理查德德·道金斯《自私的基因》一书的出版。该书认为,基因是遗传的基本单位,也是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而生物个体只是基因的载体而已。基因的本质是自私的,为了使自身能更多、更快地复制,基因可谓不择手段,并以此控制着生物个体的各种行为。生物个体之间好斗的个性是基因自私性的表现,就连生物个体有时偶尔表现出的利他性,其实也是基因为了自己更好地生存与复制而选择的一种策略。作者道金斯甚至有些嘲讽地说,当我们设法通过教育把慷慨大度和利他主义灌输到他人头脑中时,是因为我们自私的基因让我们有机会去打乱他人基因的计划,以更好实现自己的目的。

⑥有了生物学界关于“自私的基因”理论“加持”,主流经济学更是没有给“道德”留下任何余地。放在人性自私之后的“假说”二字甚至都被取消或被替换成“事实”,人的一切决策都是冰冷冷的利益算计。当然,前提是只要法律不禁止。或者,即使是法律禁止,只要能在承担违法的成本之外仍然有收益,这种决策仍然是有效率的。如同贝克尔违章停车一样。

⑦但是,主流经济学关于“人性自私”这一如此简化的看法及建立在这一看法上的整个框架,一直有质疑的声音。

⑧先是制度经济学关于非正规制度的看法,包括诺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等人都注意到,约束人的行为的,远不止法律(即成文法),还有道德与习俗。而且,道德与习俗的作用,可以极大降低交易成本。相对于道德与习俗调节的范围,法律作用的范围其实要小得多。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大量的是用道德与习俗来规范。只有市场中的正式交易,才需要法律的介入。除非把道德与习俗亦界定为一种“隐性契约”,否则,某些经济学家所谓的“一切皆契约”,无非是一种自我虚妄!

⑨即使是在市场领域,如果只把法律作为规范与约束,而漠视了道德与习俗的作用,同样会导致损失。制度经济学家有一个估算。以2004年为例,在美国由于抢劫、入室盗窃等违法行为造成的现金损失约为160亿美元,而由于经济领域中够不上违法却违反道德的有意误导以及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亿美元。由此看来,“法不禁止即可入”,可以最大限度保证交易自由,最大程度发挥经济活力。但这句话不能推向极端。这是因为,在经济生活领域,法律仅仅是划了一条底线。在这条底线之上,还有一大片“灰色地带”,在这个地带,人们的行为可能不违背法律,但可能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的经济行为,仍然可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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