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蒙古,清朝建立盟旗制度,同时采取怀柔政策积极笼络蒙古地区的宗教上层人物。在西北地区,清廷设立伊犁将军和参赞大臣,统率各地的驻防军并监管地方政权;还册封当地的各族首领为汗、亲王等,由他们对当地的人民进行管理。在西藏,清廷将藏族不同部落划分为“生番”和“熟番”,实行不同的进贡制度;确立黄教首领达赖喇嘛的政治统治地位,尤其对西藏事务进行管理,同时设驻藏大臣对其牵制。在东南地区,由于英国等殖民者对沿海不断进行骚扰,清政府再次实行海禁,仅留广州一口对外通商,并建立严密海防,实行严格的巡洋要求和会哨制度;清政府对台湾的政策是依照内地模式进行的,积极鼓励当地人民开垦,并在扩展的地方设立行政单位进行管辖。
——摘编自孙守朋、乔金航《浅论清代前期的边疆治理》
材料二:1949年底,中共中央成立了公安部边防局以负责边防和海防,并先后在新疆、云南、甘肃、内蒙古、黑龙江等地建立生产建设兵团或农垦局。1950年4月,中央政府决定在民族杂居地区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吸收大量少数民族有识之士,同时保证各少数民族在当地代表大会中拥有相当名额。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省、市、县三级。“一五计划”期间,苏联工业援助中的很大一批项目安排在了云南、甘肃、黑龙江等边疆地区。中央多次派出工作队到边疆地区,在当地建立学校、医院等设施,并设立了中央民族学院等十几所民族院校,定期开设各种民族培训班。朝鲜战争结束后,中共中央着手解决边界问题,先后和缅甸、尼泊尔、阿富汗等国签订了边界条约,维护了我国边疆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摘编自李庚伦《试析中国共产党陆地边疆治理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