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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额外加班不另支付报酬,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2023年4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为此,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21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因双方约定不定时工时制,李女士的主张无效

②未经公司同意,李女士可以单方提起仲裁

③李女士应当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口头仲裁申请

④双方可以申请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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