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分权设计有明显的缺陷: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重大决定有同意权,对政府首脑有弹劾权,行政方面却无相应的对于国会的解散权;行政上府、院并立,而总统职位并未虚置,造成既非总统制,也非内阁制,导致府、院并列;民初颁布的《都督府暂行条例草案》直接赋予陆军总长及参谋总长以军政军令大权,导致统帅权归属一分为二,大总统对于军队的统帅权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引发府、院矛盾,为军人干预政治提供机会和条件。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偏重中央政制层面的立法与行政分权,基本回避了地方制度问题。《中华民国约法》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强化总统权力,体现出集权中央的倾向,暂时解决了独立各省事实上的分权自治的问题。衣世凯死后,地方分权趋势愈加明显。1920年代,地方自治运动高涨,一些地方开始自订宪法。在此背景下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强调“统一”的前提下,又做出了联邦制的实际规定。先后制定颁布的几个根本法均未能妥善处置国体问题,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缺乏根本法的制度规范,国家权势重心无法形成。
——以上材料摘编自杨天宏《军阀形象与军阀政治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