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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按《汉官典职仪》:“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显然,第一条是直接针对地方豪强的,第六条也与豪强有关。当然,这两条各有侧重:第一条乃是直接以削夺、限制豪强的地方强权为目标,打击豪强以强凌弱,为害地方。第六条,则是针对豪强势力与地方政权相结合,主要是防范地方豪强势力向地方政权系统的渗透,侵扰地方行政(割损政令),实际上就是为避免豪强,通行贿赂,控制地方。不难看出,通过刺史制度,一来打击豪强在地方社会之势力,二来限制豪强向地方政权的渗透。尤其是后一项,更体现了在武帝时期国家政治权力与地方社会秩序之间强烈的对抗色彩。

——摘编自赵沛《汉武帝的豪强政策与地方豪族的士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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