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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

材料一  西周至春秋时期是传统社会契约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契约称“约剂”,分为“大约剂”(“邦国约”)、“小约剂”(“万民约”)。从战国到西晋时期,契约主要用于民事范围,包括土地买卖、租佃、民间财物借贷等领域,该时期民事契约通常被称为“券”。东晋至五代时期,木“券”逐渐发展为纸“契”,增加了保人参与并承担代偿责任的约定;出现了契约套语,如“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面平章”等;政府开始干预民间契约行为,主要是征收交易税和发卖“印纸”。当时民间土地交易,当事人到官府交纳契税时,由官府在民间契约上加盖红色印章,这样的契约被称为“红契”。到了元明时代,“契”的范围逐渐被固定在具有处分重大财产、人身权益的协商场合,而作为民间物权关系的租佃文书、商业文书和社会管理的协议则多数命名为“约”。

材料二  明代财产契约行为的交易对象不仅包括耕地、林山、宅基、房屋等不动产,还包括车船、牲畜、粮食以及日用品等。可以说“明代民间社会民事契约行为无处不在”。明代地方官吏在解决民间户婚、田土等“细故”纠纷时,常把案发地的民间契约作为认定事实的事实依据。但涉及田地房屋需要征收契税的时候,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对于违反社会纲常礼教、可能影响政府的政治稳定的民间契约行为,则予以否决。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徐嘉露《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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